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的不规范行为包括:
一、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二、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三、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四、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六、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七、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八、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九、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
十、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核准注册后,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自己的发展和需求有更换或者改变已注册商标的样式的意向时,不妨考虑再重新申请注册一次新样式的商标,如果商标主体内容无变化只是样式或者字体形式改变,照样可以顺利获得权利,这样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存在诸多上述的问题,也不会因一时擅自改变商标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