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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申请中通过继承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来源:快商标2020-01-02

软著申请中软件著作权的主体里继受主体是依据继承、转让、执法等方式承受软件著作权者。通过继承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主要有下面俩点。


软著申请中软件著作权的主体里继受主体是依据继承、转让、执法等方式承受软件著作权者。通过继承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主要有下面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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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变更、终止时的继承

这种情况下,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这里继承单位继承的不仅是软件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而且还有精神权利。单位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如果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单位,则除开发者身份权之外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即软件著作权不复存在。这是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

注意,著作权法对于同样情况下其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此不同。按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这里出现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依法理,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二、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时的继承

这种情况下,继承者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软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由于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根据规定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即实际行使转让权,所以继承者实际也继承了软件著作权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公民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不改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按继承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里出现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依法理,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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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软著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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