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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保护条例立法是进行软著申请的前提

来源:快商标2019-12-26

软件保护条例立法是进行软著申请的前提。软件保护条例制定的宗旨是: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在开发、传播和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

软件保护条例立法是进行软著申请的前提。软件保护条例制定的宗旨是: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在开发、传播和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

软著申请

我们知道,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灵魂,计算机的运行离不开软件。在发达国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并为之提供技术服务的软件产业已经成为能够获得高额销售利润的产业部门。根据保守的估计,在1990年世界上的软件销售金额也在700亿美元以上。在世界各国大力发展计算机应用事业、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信息时代的大趋势下,软件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历经30多年,为国家科学技术和国防建设的现代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的软件发展主要在应用软件的技术层面上展开,比较缺少自己的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而软件的开发手段和形式,与应用软件层面的高速发展相一致, 仍然是“手工作坊”式的或“小股游击队”式的,已开发出的应用软件往往只适于开发者自己使用,通用性和可维护性较差。软件用户实际使用的通用性软件中多数是外国公司的产品。从全国范围看,软件的开发、销售尚未在我国形成一个有投入又有显著产出的产业部门。这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情况。

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长期没有建立健全,随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任意复制无偿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的行为随处可见。这样,必然影响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助长了不劳而获的风气。一个国家没有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就不可能有软件产业。

因此,制定我国的软件保护法规势在必行,这样才能进行软著申请,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 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55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软件保护条例就是从属于著作权法的一项行政法规。

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软件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应按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按软件保护条例的规 定执行;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果与著作权法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的 规定有抵触的,则应以著作权法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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